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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2日 星期五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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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6-06-08     打印: 打印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失业保险待遇停发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领金期间死亡的”。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辽人社〔2020〕3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

  经核查以下人员涉及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开区名单见附件1-2),请在收到本决定书(经开区见附件3-4)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注明待遇退还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

  如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决定书(经开区见附件3-4)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经开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64689583

  经开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沈阳中关村创新大厦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九号路21号B座二楼A区A05人社综合窗口

  因无法取得联系,无法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特公告送达。

附件:

1.沈阳市经开区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名单(跨地区重复领取).xls

2.沈阳市经开区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名单(领金期间死亡).xls

3.经开区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跨地区重复领取).docx

4.经开区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领金期间死亡).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