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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2日 星期五

时间: 2026-03-09     打印: 打印

  2026年3月3日,当事人石某因劳资纠纷向区综治中心申请调解,希望通过调解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石某于2023年11月至2026年2月期间在某公司工作,用工期间该公司未与石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基于此,石某提出两项明确诉求:一是要求公司支付2025年11月至2026年2月期间的拖欠工资;二是要求公司赔付未及时为其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金;共计赔偿11.56万元。调解员首先耐心倾听石某的诉求细节,与石某细致沟通其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用工流程、工作内容、薪资约定等关键信息,全面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及诉求。

  随后,调解员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说明石某的诉求、核实案件事实、了解公司方的态度和理由。该公司以雇用临时员工的名义对外开展招聘,在雇用石某前,曾与石某口头约定了基本工资标准,同时明确表示不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石某在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但因公司自身雇佣渠道不规范,始终无法为石某办理转正手续,进而导致社会保险缴纳事宜一直未能落实。公司负责人有调解意愿。

  通过了解情况,分析矛盾产生原因,双方核心分歧在于保险金赔付金额及维权方式的选择。调解员决定采用“背对背”的方式调解,分别与双方沟通协商,逐步化解矛盾。调解员向公司负责人明确指出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用工,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公司为石某补齐拖欠工资,并一次性补偿未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金,纠纷双方约定现场调解。

  2026年3月4日,石某与该公司负责人一同来到区综治中心现场调解,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司当场为石某补齐2025年11月至2026年2月的拖欠工资,并一次性支付石某各类社会保险补偿金3万元。石某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双方当场确认此次劳资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本次调解工作圆满完成。

  通过析法明理、平衡双方利益,有效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实现矛盾纠纷的快速化解,相比仲裁、诉讼等途径,更能满足当事人高效解决纠纷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