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本机关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3.公开方式
铁西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tiexi.gov.cn/)
4.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三)申请方式
1.当面提交
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B座503室。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25873407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申请受理机构: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B座503室,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收)
联系电话:024-25873407
邮政编码:110023
(来信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至邮箱:rsjbgs1-txq@shenyang.gov.cn,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铁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登录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铁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网址:https://www.tiexi.gov.cn/zwxxgk/zfxxgkzn/)下载打印(见附件1)。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五)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行政机关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七)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和举报,监督电话:024-2561309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