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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2日 星期五

时间: 2019-06-27     打印: 打印

一、养老机构备案

参照《关于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通知》(沈老组办﹝2019﹞1号)中内容。

二、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1.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补贴依据:《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民﹝2018﹞174号)

补贴对象:民办养老机构

申请条件:新建、改扩建并依法登记备案,申请10张床位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

补贴内容:自有房产每床10000万,租赁房产每床6000元,每20平方米计算一张床位,补贴资金分5年拨付

补贴方式:转账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备案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转向经营承诺书、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建筑布局平面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300平方米以上养老机构需提供)、环境评估证明(5000平方米以上养老机构需提供)、与原养老机构分离的房产证明和改扩建部分消防审批合格手续(改扩建的养老机构需提供)

补贴流程: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部门:铁西区民政局

办理时限:根据上级配套资金拨付时间及时拨付

办理时间、地点:根据上级要求时间办理;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41-1号

咨询电话:024-25921093

2.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补贴依据:《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民﹝2018﹞174号)

补贴对象:民办星级养老机构

申请条件:依法取得设立许可证(备案),被评为星级且一年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

补贴内容:五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65元;四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45元;三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25元;二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05元;一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85元

补贴方式:转账

申请材料:沈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备案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养老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补贴资金使用计划、财务账目、凭证及入住老年人档案资料

补贴流程: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部门:铁西区民政局

办理时限:根据上级配套资金拨付时间及时拨付

办理时间、地点:根据上级要求时间办理;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41-1号

咨询电话:024-25921093

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补贴依据:《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民﹝2018﹞175号)

补贴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申请条件:按照《沈阳市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沈阳市社区养老服务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要求建设和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补贴内容:利用政府无偿提供房产建设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则由运营方负责装修或征求运营方的意见后进行装修,按照装修改造和设施设备购置费总额的50%给予建设补贴,最高补贴60万元。社会力量利用自有或租赁房产建设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各地区民政、财政部门验收后,按照装修改造和设施设备购置费总额的80%给予建设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装修改造补贴不得超过总补贴额的50%;购置设施设备补贴中单项补贴上限不超过10万元;单独规划配置电梯的单项补贴上限不超过20万元。

利用政府无偿提供房产新建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每个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贴。社会力量利用自有或租赁房产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不足300平方米的,给予15万元的建设补贴;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不足400平方米的,给予20万元的建设补贴;建筑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不足500平方米的,给予25万元的建设补贴;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建设补贴。由原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改建的社区养老服务站,且已领取过市财政补贴的,不再给予建设补贴。

补贴方式:转账

申请材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或街道办事处与运营方签署的协议(政府无偿提供房产的需提供)、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产的需提供),消防、食品经营、环境评估等相关证明;装修改造、购买设施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补贴流程: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在完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且正常运营后,向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

办理部门:铁西区民政局

办理时限:根据上级配套资金拨付时间及时拨付

办理时间、地点:根据上级要求时间办理;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41-1号

咨询电话:024-25921093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

补贴依据:《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民﹝2018﹞175号)

补贴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申请条件:按照《沈阳市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沈阳市社区养老服务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要求建设和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一年以上进行星级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给予相应的运营补贴。

补贴内容:给予三星级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5万元的运营补贴;给予四星级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9万元的运营补贴;给予五星级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13万元的运营补贴。

给予三星级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年2万元的运营补贴;给予四星级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年3万元的运营补贴;给予五星级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年4万元的运营补贴。

补贴方式:转账

申请材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

补贴流程: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向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

办理部门:铁西区民政局

办理时限:根据上级配套资金拨付时间及时拨付

办理时间、地点:根据上级要求时间办理;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41-1号

咨询电话:024-25921093

5.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连锁运营补贴

补贴依据:《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民﹝2018﹞175号)

补贴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

申请条件:运营方承接5家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使用同一品牌,按照同一服务标准开展连锁运营的。

补贴内容:连锁机构运营方每承接1家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每承接1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上不封顶。领取过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的连锁机构,不可重复申领连锁运营补贴。

补贴方式:转账

申请材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连锁运营补贴申请表、相关区、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运营证明。

补贴流程:符合条件的运营方向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

办理部门:铁西区民政局

办理时限:根据上级配套资金拨付时间及时拨付

办理时间、地点:根据上级要求时间办理;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41-1号

咨询电话:024-25921093

三、失能老人护理补贴

补贴依据:《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的通知》(沈民﹝2015﹞80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沈民﹝2017﹞222号)

补贴对象: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老人

申请条件: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老人

补贴内容:每人每月80元

补贴方式:银行转账

申请材料:低保或低保边缘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补贴流程: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

办理部门:户籍所在地社区(村)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地点:户籍所在地社区(村)

咨询电话:城区024-25921093、开发区024-25373020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补助

补贴依据:《沈阳市民政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民发〔2018〕1号)

补贴对象:城乡特困人员

申请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无劳动能力; 3.无生活来源;4.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补贴内容: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048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585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00元。

补贴方式:银行转账

申请材料:1.身份证;2.户口簿;3.个人委托授权书(如本人申请困难的需填写);4.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书面声明;5.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承诺书;6.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是残疾人的提供);7.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授权书。

补贴流程:社区代办;街道审核;区、县(市)民政局审批。

办理部门:铁西区民政局

办理时间、地点:街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报材料并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调查、自理能力认定、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街道公示期7天,区、县(市)民政局1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

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天。

咨询电话:城区024-25921093、开发区024-25818821